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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 协同共治 推动科技向善 ——专家畅谈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12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

  那么,科技伦理究竟该怎么治理?如何实现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助力科技向善,更好造福人类?就此,科技日报记者请几位权威专家答疑释惑。

  “深改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标志性事件,对保障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王国豫说。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认为,会议对加强科研伦理治理作出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必将极大推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各项工作。

  科技造福人类 把好伦理“方向盘”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科技创新的渗透性、扩展性、颠覆性特征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王国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近年来,基因编辑、脑机接口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已经或正在颠覆人们对生命和自然的认知,模糊了生命与非生命、自然物与人工物的界限。而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则从另一方面对人的隐私权和信息知情与选择权形成挑战。

  “在此背景下,将尊重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等作为科技活动的底线价值,是为了进一步坚守和弘扬科技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确保科技向善,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王国豫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段伟文认为,世界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科技伦理,根本的原因是它越来越影响到社会对突破性科技创新的信任和支持。大量前沿科技和突破性创新的发展经验表明,如果不充分重视科技的社会伦理风险防范,科技创新很可能会因为某些科技伦理事件遭遇社会、法律、伦理乃至文化和政治层面的反弹。

  在段伟文看来,科技活动不能没有伦理的“方向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公开透明等科技伦理原则,就是中国科技未来发展的伦理“方向盘”。

  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推动科技伦理治理取得积极进展。要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各领域,加强监测预警和前瞻研究,及时从规制上做好应对,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采访中,王国豫表示,科技伦理治理要保持前瞻性和动态性。“前瞻研判科技风险,完善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的长效评价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面向未来、开放的、可修正的‘伦理帐篷’,即时、动态地调整治理规范和治理方式,应该成为科技伦理治理的根本要求。”

  “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审议,充分说明科技伦理治理在国家科技治理架构中,已经成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段伟文进一步分析说,深度科技化时代的科技活动面临巨大伦理风险。当代科技活动已进入人的生命、认知和智能等深层次结构之中,如何应对复杂的价值抉择和伦理冲突,如何敏捷地研判和治理与科技创新相伴随的伦理风险,如何使创新发展与伦理价值对齐,在人工智能和基因科技等突破性科技发展中尤为急迫。

  段伟文坦言,由于科技产生的影响日益复杂和难以预见,科技伦理问题和风险出现以后再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被动和低效,科技伦理必须与研究和创新同步,颠覆性科技发展更应当提前考虑伦理风险。

  “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是为创新构建必要的保护空间。科技伦理治理实际上是为科技快速、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科技创新,既不会抽象地设置科研禁区,更不会制约创新和创造,而是厘清具体科技活动的伦理风险,将伦理需求内置于研究与创新之中。”段伟文说。

  “规范的伦理治理,是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的重要支柱,由此应在伦理问题发生之际或发生之前就去应对,而非等到问题发生之后再按照传统既定方式去应对。”翟晓梅认为,伦理治理应当坚持开放性、参与性、问责性、有效性、连贯性,谋求伦理问题的解决。

  段伟文特别强调,勇闯科技“无人区”的中国在科技伦理和价值观上要具有领先意识。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通过监管和治理强化伦理意识和要求。这不单是对国际科技竞争大格局下伦理与价值观之争的必要回应,更意味着在前沿科技领域敢于和擅于展开科技伦理治理,并将其作为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具体体现。

  伦理治理应多元共治多管齐下

  科技伦理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事关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部门、地方和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

  相关专家建议,对政府部门来讲,需要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对各创新主体来说,需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引导科研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管控好伦理风险;对科研人员来说,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坚守科技伦理底线。

  段伟文还谈到,党中央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指导意见》,这一系列重要举措彰显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决心和立场,对凝聚各方合力、加快推进治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要坚持制度规约、监管审查与教育引领相结合。”王国豫说,伦理与法律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作用方式更多的是通过内化于心,达到外化于行,“长久来看,坚持以教育为本才是实现科技活动规范化和符合伦理的应有之道。”

  (科技日报北京1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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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