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进驻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政策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20〕31号)。
(三)适用对象
对进驻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经营主体。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农民工部门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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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