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科〔2022〕3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科技主管部门,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财政部、科技部修订印发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预算管理流程。中央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结合预算规模和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及时向省科技厅、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下达预算控制数。在确定项目后,及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对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事项,分配资金时应优先保障。
二、建立备选项目库管理机制。为加快预算执行,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应提前一个年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牵头组织建设备选项目库,经遴选后确定入库项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预算控制数下达后,省科技厅、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备选项目库内自主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
三、加强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管理细则和要求,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年度引导资金预算通知下达后30日内,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到期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7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立项尚未验收的引导资金项目按照原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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