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人才委〔20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许昌英才计划”助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的意见》(许发〔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委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创业人才(团队)指依托自身拥有的创新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等创新资源,来我市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的人才(团队),其中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的,人才(团队)拥有企业股权不得低于35%。
创新人才(团队)指依托自身拥有的创新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等创新资源,依托我市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创新团队应拥有依托企业一定的股权,团队成员不得为依托企业员工。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领军型、高层次、紧缺型。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对某一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潜力,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领军型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同行中具有重要创新地位或学术影响,为业内普遍认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中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省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杰出人才。
(三)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般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求、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专才”,特别是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拥有海外创业经验的青年归国人才,或符合我市发展需求,拥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发布公告
第四条 发布公告。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编制全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遇有重大项目或紧缺人才(团队),随时发布。引进公告明确拟引进人才(团队)的条件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许昌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有效。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受理申报。
(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常年受理;
(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许昌英才网下载填报《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持股证明等证明材料和项目实施计划作为附件;需作环评的项目,应在项目评审前向市科技局提交环评材料,未通过环评的不予评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科技局;
(三)每个人才(团队)每批次限报1个项目;
(四)获得“许昌英才计划”支持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所获支持项目结项前不得参与申报新的“许昌英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
第六条 初审。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进行初审,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由市人社局进行真实性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以上审查原则上同步进行,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反馈。
第七条 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市科技、人社、工信、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听取申报受理和初审情况汇报,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实地考察。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地考察内容主要如下:
(一)创业类人才(团队)项目。企业注册情况、企业股本结构、其他股东投资情况、人才(团队)的技术是否为项目的关键技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状态、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
(二)创新类人才(团队)项目。引进合作协议及其有效期、人才(团队)在企业占有股权情况、人才(团队)是否在企业担任职务并领取报酬、人才(团队)核心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状态、项目投资情况、人才(团队)是否与项目核心技术密切结合。
评审工作委员会听取实地考察情况后,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名单。
第九条 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从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独立进行评审。重点评审以下指标:
(一)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二)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四)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五)项目产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作用等。
专家评审组应对是否将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纳入“许昌英才计划”予以扶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汇报。
专家评审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或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
第十条 会议研究。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拟纳入“许昌英才计划”予以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名单及奖励扶持资金,向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汇报。
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十一条 网上公示。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将拟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名单及奖励扶持资金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许昌英才网等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认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从政府资助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启动扶持资金。自发文之日起,未注册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注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政策。企业注册后申请首批项目启动扶持资金时,必须完成不低于首批项目启动扶持资金50%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创业类人才(团队)项目
1.领军型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给予3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2.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给予2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3.紧缺型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上述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在项目立项后拨付4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30%,项目结项后拨付30%。
(二)创新类人才(团队)项目
1.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项目,给予22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2.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项目,给予15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3.紧缺型创新人才(团队)项目,给予8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上述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在项目立项后拨付50%,项目结项后拨付50%。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昌英才计划”项目预算申请书》报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政府资助专项资金按年度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可按《“许昌英才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创业类人才(团队)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领军型、高层次、紧缺型3个层次,分别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创业人才(团队)自行解决创业场所的,所在县(市、区)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重大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研究确定后,由牵头引进单位负责做好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成员符合许昌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依照项目立项、季报、中期评估、项目结项的程序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市委市政府发文后一个月内,人才(团队)所在企业与市科技局签署《“许昌英才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人才(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企业与市科技局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不论因何原因终止,由人才(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企业退回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合同书及承诺书签署之日起,项目正式立项。
第二十条 季报。人才(团队)每季度末向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当地人才工作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市科技局。对项目进度缓慢或出现问题的,市科技局及时向项目承担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与结项。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项评审。
(一)评估方和评估内容。市科技局依照有关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项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材料对企业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情况进行考察,并出具是否通过中期评估意见和是否结项意见。
(二)中期评估时间。创业类项目自立项之日起第二年年中进行中期评估,创新类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满一年进行中期评估。
(三)项目结项时间。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创业类项目执行期为3年,创新类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在执行期内达到预定目标可申请结项,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结项申请。如果项目到期未达到预定目标,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最多申请延期2次,不超过12个月。
(四)会议研究。第三方机构完成中期评估或项目结项工作后,向市科技局汇报相关情况。市科技局汇总整理并提出通过中期评估名单、项目结项名单、项目终止名单,报市委人才委研究。对于被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通知并督促项目单位于1个月内退回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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