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研发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分别按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同一层级选取一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政策依据
《中共许昌市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17号)。
(三)适用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高技术科,刘斌,296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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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