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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后补助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一)政策内容

对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进行后补助。

1.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接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给子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

(三)适用对象

1.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记;

3)企业与合作单位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

4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5)申报单位在2020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款或严重环境法行为。

2.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求方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技术来源清断,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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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