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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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一)政策内容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